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汽车电子标准工作委员会(Automotive Electronics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 of Chinese Electronics Standardization Association, 以下简称“汽车电子标工委”)是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电标协”)设立的从事汽车电子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上海。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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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汽车电子标准工作委员会(Automotive Electronics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 of Chinese Electronics Standardization Association, 以下简称“汽车电子标工委”)是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电标协”)設立的专业标准工作委员会,主要从事汽车电子领域标准化工作。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二条 汽车电子标工委接受中电标协领导,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民间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完成中电标协章程关于标准工作委员规定的相关任务。
第三条 为规范汽车电子标工委的日常工作,根据《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守则。
第四条 组织研究汽车电子领域内国内外标准化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市场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研究提出汽车电子领域的技术标准体系和发展规划建议。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按照标准制修定原则,围绕汽车电子领域内的标准体系,适时提出汽车电子领域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制修定的立项建议。
第六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计划,按照标准制(修)定程序,组织开展相关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研究,制修定和复审工作 。
第七条 研究分析汽车电子领域内与标准相关的知识产权状况,提出评估分析报告和处置方案。
第八条 组织开展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分析与研究,在工信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国际标准的提案答复等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组织举办汽车电子领域标准化论坛,峰会或研讨会,并积极参加中电标协举办的各种标准化交流活动。
第十条 每年度向中电标协秘书处提交汽车电子标工委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及时准确向中电标协秘书处报告汽车电子标工委的工作状况和活动情况,包括:
1. 汽车电子标工委会员大会;
2.各种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活动;
3.工作计划的调整;
4.其他事项等。
报告材料应于会议或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送交中电标协秘书处。
第十二条 接受中电标协的委托,办理汽车电子领域内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汽车电子标工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是汽车电子标工委全体单位会员和观察会员。会员大会每届四年。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汽车电子标工委设主任1名、 副主任若干名、 秘书长1名;中电标协委派相关人员参加汽车电子标工委领导工作。
第十五条 汽车电子标工委主任人选由中电标协提名经中电标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并公布;主任变动应经汽车电子标工委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中电标协批准后调整。
第十六条 汽车电子标工委副主任人选由主任提名,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中电标协备案、公布。汽车电子标工委秘书长人选由主任提名,报中电标协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 汽车电子标工委秘书处是汽车电子标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工作人员若干名,并設专人负责与中电标协秘书处的业务联系。
第十八条 汽车电子标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标准项目组,负责该项目组的标准立项建议以及制修定和复审工作。
第十九条 汽车电子标工委会员的类别第五章 职 责
从事汽车电子研究、开发、制造、运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事汽车电子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含地区、专业),承认并拥护汽车电子标工委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可成为汽车电子标工委会员单位。汽车电子标工委会员分为单位会员、观察会员两类。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
1. 单位会员义务
(1) 承认汽车电子标工委守则;
(2) 积极参加汽车电子标工委各项活动;
(3) 交纳会费。
2. 单位会员权利
(1) 参加汽车电子标工委会员大会,并能获得会议全部文件;
(2) 参与汽车电子标工委的方向性决策,对汽车电子标工委需要表决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3) 参加汽车电子标工委及项目组的会议及活动,具有成为各项目组召集人的资格;
(4) 享有技术方案的提案权和标准文本的起草权、表决权;
(5) 获得汽车电子标工委工作文件、技术报告、各类标准草案以及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
(6) 获悉汽车电子标工委标准制修定计划;
(7) 汽车电子标工委协助其申请国家项目基金;
(8) 免费使用汽车电子标工委标志;
(9) 优先享用已有的汽车电子标工委专利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观察会员
1. 观察会员义务
(1) 承认汽车电子标工委工作守则;
(2) 交纳会费。
2. 观察会员权利
(1) 参加会员大会并能获得相关会议文件;
(2) 获得汽车电子标工委相关的工作文件、技术报告以及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
(3) 在汽车电子标工委网站会员专区作为观察会员列出单位名称;免费使用汽车电子标工委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未能按时交纳会费的成员,暂停成员资格;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者暂停表决权两个月,两个月后需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方可恢复表决权。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取消成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职责第六章 工作程序
1. 制定和修改守则;
2. 审议汽车电子标工委的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3. 讨论并决定汽车电子标工委的重大事项;
4. 提出汽车电子标工委的主任人选的推荐和调整建议 ;
5. 审议汽车电子标工委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主任职责
1.审议并向会员大会提出汽车电子标工委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2.主持汽车电子标工委主任办公会议,协调秘书处的提议和建议;
3.组织秘书处完成汽车电子标工委工作任务;
4.推荐副主任、秘书长人选;
5.批准汽车电子标工委秘书处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根据主任的委托履行相应的主任职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责
1.协助主任负责汽车电子标工委日常管理工作 ;
2.组织开展汽车电子标工委的各种活动;
3.及时向中电标协秘书处通报工作情况;
4.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批准汽车电子标工委的经费使用;
6. 负责汽车电子标工委的档案管理;
7. 负责汽车电子标工委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8. 完成主任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标准项目组组长职责
1. 向汽车电子标工委提出本项目组年度标准制修定计划;
2. 组织本项目成员围绕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完成年度计划的工作任务;
3. 组织项目组活动,协调处理活动中发生的相关问题;
4. 定期向汽车电子标工委秘书处报告工作;
5. 完成汽车电子标工委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标准立项工作程序
(1) 汽车电子标工委单位会员向项目组提交立项意见;
(2) 项目组对单位会员的立项意见进行汇总处理,提出本项目组的立项建议书,报汽车电子标工委秘书处;
(3) 汽车电子标工委秘书处根据项目组立项建议,征求相关企业及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在网上公示,通过征求意见汇总处理提出年度标准立项计划(草案),报主任和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出席人数须达到单位会员总数的2/3(含2/3)以上会议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在表决相关事项时,有效票数须超过到会单位会员数的3/4(不含3/4),且赞成票不少于2/3(含2/3)时方能通过。
第二十九条 参加汽车电子标工委的工作程序
企业、机构、组织和个人以自愿为原则参加汽车电子标工委。
向汽车电子标工委秘书处提交入会书面申请,并同意履行本守则规定的会员各项义务。
汽车电子标工委秘书处审核,报中电标协备案并在年度会员大会上通报。
经主任提名,汽车电子标工委秘书处审核,可邀请专家参加标工委相关工作,报中电标协备案并在年度会员大会上通报。
第三十条 汽车电子标工委工作守则的修改程序
1. 会员可提出本工作守则的修改方案和说明修改原因,报汽车电子标工委秘书处。
2. 汽车电子标工委全体会员应对修改方案讨论表决,投票有效票超过2/3(包含2/3)通过。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汽车电子标工委秘书处代理行使主任的相关职权。
第三十二条 汽车电子标工委的活动经费来源第八章 附则
1. 挂靠单位的拨款;
2. 会费收入;
3. 技术咨询活动和经营服务的收入;
4. 社会各界的资助、捐赠;
5.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员会费的交纳
1.会员单位在当年2月底前向协会和汽车电子标工委秘书处缴纳会费;
2.新参加汽车电子标工委的会员从被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会费,7月1日后参加汽车电子标工委的会员本年度会费减半交纳;
3.超过交费截止日期三个月,并经二次提醒仍未交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四条 汽车电子标工委会员活动费的使用
汽车电子标工委会员活动费的使用应按照《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由汽车电子标工委秘书处代表主任向会员代表会报告,通过审议后报中电标协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本守则由汽车电子标工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守则自中电标协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